为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近期,秭归县人民检察院对韩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本次听证会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司法工作人员、社区代表、侦查机关代表、值班律师等人参加。
案情简介
2014年,秭归县沙镇溪镇某村抗旱水管线路建成投入使用。2020年1月27日至28日,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为了其农田抗旱,邀约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张某某采用人工挖掘并拖行的方式,私自将该村集体所有的抗旱水管窃取789米,谋划将水管改道自用。窃取的水管部分用于改道铺设,部分因缺少配件尚放置于王某某家附近的公路外侧。根据秭归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水管单价,计算涉案财物价值为人民币2846.79元。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列举了经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盗窃罪。鉴于涉案数额系较大,涉案财物已被现场追缴,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并具有自首情节,结合犯罪嫌疑人主观动机系为个人农作物抗旱而实施窃取行为等因素,综合评价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诉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建议对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听证员围绕犯罪情节、事实和证据等问题发表意见,对检察机关的审查意见表示认可,一致认为三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有教育感化的可能,同意对三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并在现场对三人进行普法教育。三名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所犯罪行认罪认罚,并真诚悔罪。
开展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司法公正、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新举措。今后,我院将继续坚持“应听尽听”原则,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扎实推进检察听证工作,用心用情办好身边的每一起案件,努力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