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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外部监督 开展人民监督员培训

【字号:    】        时间:2020-09-28      

 

图为人民监督员培训现场

为提高人民监督员履职能力,9月21日至22日,省检察院联合省司法厅,共同举办2020年至2025年度人民监督员初任培训,培训以视频会议的形式进行。主会场设在省司法厅会议室,我县8名人民监督员在县司法局会议室通过视频会议的形式参加培训。

此次业务培训主要以人民监督员监督实务为重点,详细介绍了民事、刑事、公益诉讼、未成年检察业务基础知识。经过培训,新一届人民监督员表示加深了对人民监督员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对履职要求和职责定位有了更深刻的把握,今后将自觉增强监督能力,履行好人民监督员义务,切实发挥监督职责。

什么是人民监督员?

人民监督员代表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重要制度设计,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创新举措。

检察机关哪些办案活动应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呢?

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通过《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规定》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纳入监督范畴,进一步调整丰富人民监督员监督的途径,极大地拓宽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的渠道,对人民监督员履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下列工作可以安排人民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

(一)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

(二)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三)巡回检察;

(四)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

(五)法律文书宣告送达;

(六)案件质量评查;

(七)司法规范化检查;

(八)检察工作情况通报;

(九)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

(十)人民监督员通过其他方式对检察办案活动提出意见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应当受理审查,及时转交办理案件的检察官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审查处理。

人民监督员就像一面“镜子”,能照出检察办案活动中的不足和努力的方向,促使检察机关主动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人民监督员直接介入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活动,有权了解案情和有关法律适用情况,有权阅知案件主要证据,从而为人民群众有效监督检察权的行使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切实防止了执法不公正、不文明、不规范、不廉洁等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