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秭归县检察院“心尖上的检察·橙爱”家长课堂应邀走进县实验小学,为全校1000余名家长进行“防性侵”专题讲座。
课程伊始,未检干警结合最高检公开数据向家长通报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情况,并进行特征分析,帮助家长朋友全面认识了解“防性侵”工作现状,引起家长重视。
“花瓶易碎不可怕,花瓶不知道自己易碎才可怕”,随后课程从更新认识、加强教育、关注日常、积极应对等角度展开,进一步指导家长要更新家庭教育理念,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加强性教育并帮助孩子树立健康的性观念,引导孩子主动规避潜在危险。同时,要关注孩子日常点滴,及时发现孩子异常并及时给予帮助。未检干警强调,如果发现孩子疑似遭受性侵,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及时进行医学鉴定固定证据;要关注性侵被害人的心理健康,正面应对心理创伤,积极接受专业治疗,尽可能减轻伤害后果。
课程对单亲家庭、留守儿童家庭可能存在的家庭教育短板进行了指导,对《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进行讲解,明晰单亲家庭、留守儿童家庭中监护人的家庭教育责任。
法条链接: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家庭教育进入法治轨道,意味着家庭教育职责成为法定义务”,最后,课程对《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讲解,要求家长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有关单位发现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