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一名检察官,我深刻认识到在检察办案活动中亲历性的重要意义,不仅要从案卷中走进去,更要从案卷中走出来,才能够更直观、更全面地掌握案件事实和证据,确保公平正义、罚当其罪。
一切还得从我接手的一起入户盗窃案件讲起。2023年1月初,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从秭归县某镇某村沿小路步行,来到被害人张某某屋门口,乘空通过溜门的方式进入屋内实施盗窃,窃得生活器皿若干。公安机关对王某某以盗窃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起初通过阅卷我认为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讯问笔录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对盗窃的事实也供认不讳。我们准备按照程序对王某某提审后就可以依法起诉,谁料在提审中王某某向我们辩解:“我溜门进入的这间房屋并没有人居住,也没有偷到值钱的东西!”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后,我陷入了沉思:因为王某某盗窃的金额、次数均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公安机关单以“入户盗窃”作为王某某构成盗窃罪的依据,那么涉案房屋能否认定为“户”,就成为本案罪与非罪的关键点。
与公安机关沟通后,我们了解到侦查人员查明该房屋并非为无主物,是村民张某某的老房子,而且门窗和门锁都完好无损,屋内也有日常生活的家具器皿,因此公安机关认为该房屋为“户”。
为了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准确区分户与非户,我翻阅了大量案例以及司法解释,“入户盗窃”的“户”是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即必须是供他人家庭生活使用,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不能认定为“户”。相较于普通盗窃,入户盗窃的社会危害性更大。侵害的是两个法益,危害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和公民的生命安全。
跳出卷宗看卷宗,案件峰回路转。
为了准确认定盗窃犯罪事实,排除疑惑,我决定带领办案组成员前往案发现场实地查看。驱车三小时,在办案民警的带领下爬山近半小时,我们终于到达案发现场,途经之地荆棘满地,已无可供行人通行的山路。
我们对涉案房屋进行检查,发现涉案房屋不通水电,屋内已落满灰尘,门前院坝长满半人高的杂草,没有近期居住的痕迹。我们又向当地村民问询情况,其中一位村民说:“这是张某某的老屋,她跟着儿子住去了,这儿一直没有住人。”结合在案证据,我们依法认为涉案房屋不能认定“户”。
精准区分罪与非罪,嫌疑人重新做人。
因王某某的盗窃金额和次数均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我们依法认定王某某不构成盗窃罪。王某某向我们真诚忏悔,表示一定自食其力,改过自新。
回顾整个办案过程,我深切体会到,在办案中不仅要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还需主动调查、搜集、核实所需要的其他证据。对于阅卷后有疑问的、关键性证据主动向侦查机关复核,对于需要补强的证据,充分发挥我们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职能,主动收集证据,通过实地勘验调查,切实把案件事实调查清、把问题核实准、把法律适用对、把建议提到位。全面落实亲历性的办案要求,不断提高检察办案规范化水平,真正做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解开案件的“心结”,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也是我最希望看到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