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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家里的庭审:说的是法理 解的是民忧

【字号:    】        时间:2023-07-14      

  “感谢检察官和法官长途跋涉来到我家,体谅我的难处,通过这件事我知道自己做错了,今后我一定吸取教训,遵纪守法,不再给党和政府添麻烦!”

  627日上午,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在秭归县沙镇溪镇九畹堂村林某某家中开庭,秭归县检察院派员出席支持公诉,庭审邀请了部分村干部、派出所民警及村民代表参与旁听。

  案情回顾:1986年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出于保护庄稼的目的向他人购买了1支土铳、1支地铳。1986年至1988年期间,林某某使用土铳猎杀过一只野猪,随后就将土铳和地铳存放在家中,再未使用。202331日,秭归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线索,在林某某家中查获了其存放的土铳和地铳。经鉴定,林某某非法持有的2支疑似枪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火铳类枪支,均认定为枪支。

  2023620日,秭归县检察院以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考虑到林某某已年满66周岁,身患疾病、行动不便,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诉累,经与县法院协商最终决定对该案采用巡回审判的方式开庭,将法庭“搬到”被告人的家中。

  庭审中,承办检察官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在法庭辩论环节,检察官现场以案说法,在对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的同时,也让旁听群众充分认识到非法持枪系列行为对自身、对他人形成的潜在威胁。

  “近年来,因私藏或打猎而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案件不时发生,严重威胁到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被告人身处偏远山区,法律意识淡薄,其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仍需承担法律责任。我们在此提醒大家,国家一向对枪支实行严格管控,公安机关也已开展多轮缉枪治爆专项行动,持有、制造、买卖枪支均属违法,望广大群众以案为鉴,吸取教训。若仍有私藏枪支的请尽快上缴,切勿心存侥幸,否则一旦被查获,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鉴于被告人林某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法院当庭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判决采纳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林某某也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不能只是停留在纸面的文字,而是要写在人民心中,使法治成为一种全民的信仰。走进家里的庭审,既依法追究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又给予了被告人人性化的关怀,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情,实现了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