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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刑责难逃 当地开庭以案释法

【字号:    】        时间:2023-07-17      

  712日,秭归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三起滥发林木案在杨林桥镇三台寺村流动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向某某、秦某某等六人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缓刑一年到两年不等,并处罚金5000元到11000元不等。杨林桥镇人大代表、杨林桥政府、村干部及村民代表等若干人到庭旁听。

  此次集中审理的三起案件中,向某某、秦某某等6名被告人均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自己种植或者向他人购买的林木,6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秭归县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审查起诉阶段同步开展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督促三起案件当事人完成了“补植复绿”,共计补种树木3000余株,并通过林业主管部门的验收,尽快修复受损的林业资源。

  “原来不办证买卖自家林木也是违法行为!”庭审结束后,村民们议论纷纷。

  “许多法律意识淡薄的村民误以为砍伐自己山林里的树木不需要办证,更不知道违规采伐达到一定数量可能会触犯刑法,我们在案发地开庭,是要让被告人对自己造成的生态损害有更直观的深刻认识,也借此机会以案释法。”承办检察官张兵认为,再多的空洞说教抵不过身边一个鲜活的例子,将法庭设到被告人“家门口”,为当地群众上一堂法治课,有利于以“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面”,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此检察官提醒大家,林木的所有权和采伐权是相分离的,“所有”并不等于就能随意“处置”。根据森林法的规定,除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要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必须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因此,人民群众若需大量采伐林木,不管采伐的是自家自留山上或地里栽种的林木,还是购得的山地林木,包括“火烧枯死木”等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在砍伐前一定要前往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采伐,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