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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收林木也犯罪

【字号:    】        时间:2023-09-06      

  非法砍伐林木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收购滥伐的林木也可能构成犯罪。近日,秭归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案。

  案情回顾

  2022年,任某在向某处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三车木料,两车梓木、一车杂木,共支付向某一万多元林木款,随后将收购的木料转手卖给一家木料场,从中赚取差价。期间任某未询问向某是否办理了采伐许可证,同时任某也没有取得贩运、售卖木料的相关营业执照。经鉴定,其非法收购的林木蓄积量约40立方米。

  花自己的钱买木头竟是犯罪,后悔晚矣!

  任某委屈地说道:“检察官,我花自己的钱买木头,没想到,钱没赚到,反而还要被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一)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二)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条规定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本案中,被告人任某在向某没有出示采伐许可证或者提供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涉案木材,符合司法解释200011月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有关“主观明知”的规定。任某的涉案行为符合收购滥伐的林木的犯罪构成,故应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自愿认罪认罚,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任某在被讯问时,后悔道。

  君子爱“材”当取之有道!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惩罚力度,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同时,通过对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犯罪的打击,从源头遏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论是砍伐自己所种植的树木,还是从他人处购买林木,都应遵守“先申请,后砍伐”的原则,按照采伐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进行采伐,否则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木材收购方在收购林木时应要求出售方提供所采伐林木的合法来源证明,在出售方无法提供的情况下依然收购的,也会构成非法运输、收购滥伐或盗伐的林木罪。因此,奉劝诸位:君子爱“材”,当取之有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