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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余人组团诈骗境外人员195万余元,获刑!

【字号:    】        时间:2024-01-08      

  利用上粉引流平台向境外人员发布虚假招嫖信息,吸引被害人添加社交账号后,诱骗被害人购买商店虚拟预付卡,再通过下游洗卡转卖获利。近日,秭归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28人团伙利用这一套“完美”流程诈骗境外人员195万余元的案件获法院一审判决,该团伙组织者谭某因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其余成员因犯诈骗罪或帮信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四年、缓刑二年至四年不等。

  2022年2月,在谭某家中闲玩的谭某甲发现可通过骗取vpreca预付卡或者webmoney预付卡的方式转卖获利。二人于是在网上搜寻诈骗手段,寻找卡商,准备实施诈骗活动。谭某在宜昌市区租赁办公室,陆续招揽谭某甲、张某等在内的20余名业务员,一个诈骗工作室正式上线。

  在这个诈骗工作室里,这20余名业务员有了一个新的身份,那就是在某国读书的女大学生。通过在某平台发布的虚假招嫖信息,吸引被害人添加谭某诈骗团伙的社交账号。谭某诈骗团伙通过查看被害人定位,将社交账号位置修改为被害人附件地点,以便获得信任。“业务员”利用在线翻译软件与被害人聊天,诱骗受害人购买1至5万日元不等金额的vpreca预付卡或者webmoney预付卡作为嫖资或者保证金。

  当接收到被害人发来的带有卡番号的图片后,“业务员”将图片传至工作室内部业务群,由谭某和谭某甲将骗来的预付卡转卖给下游卡商董某进行洗卡转卖获利。

  2022年12月,公安机关在侦查高某帮信罪一案时,谭某诈骗团伙的犯罪行径进入了公安机关的视野。“此案比较特殊,被害人是境外他国人员,我们很难取得被害人信息和陈述材料。而且电子数据庞大,犯罪金额认定方面难度较大。”在案件综合磋商会上,公安机关邀请检察院提前介入。

  “被害人陈述只是刑事诉讼证据之一,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害人陈述不是必须收集的证据。”检察官以公安机关从谭某电脑中提取的给团伙成员发放工资的业绩表为突破口,提出对谭某诈骗团伙的支付宝交易流水、微信交易流水、聊天记录、转账统计表等电子数据进行勘验,并一对一与业绩表进行核实,打破“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方式,引导公安机关“由证到供”开展侦查,进一步确认了谭某制作的业绩表及账簿的法律效力,并与前期勘验的电子数据得到相互印证。

  2023年5月17日,该案被移送至秭归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2022年9月至12月期间,谭某诈骗团伙共计诈骗金额折合人民币195万余元。且谭某为洗钱,收购持有他人信用卡15张,将银行卡绑定手机后,改为密码支付,把支付密码保存在手机备忘录里,再将手机邮寄到境外。

  6月15日,该院以涉嫌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信罪对谭某等20余人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