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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宽or从重?快来学习醉驾新规

【字号:    】        时间:2024-04-01      

  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全国因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度减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逐渐成为社会共识。为适应新形势变化,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意见》出台之后,部分群众产生了喝酒开车可从宽处理甚至作不起诉的错误认识,那么《意见》针对醉驾的处理究竟是从宽还是从重?让我们结合具体案例一起学习。

  案例一

  基本案情:2021年11月,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期间因操作失控坠入坎下后被他人发现报警并送至医院。经检测,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0.52mg/100mL。

  处理结果:2022年2月,王某某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二

  基本案情:2019年12月,蔡某某因醉驾被判处有期徒刑。2023年11月,蔡某某驾驶其小型客车带朋友到餐馆吃饭、饮酒,吃饭结束后蔡某某后欲驾驶车辆离开,当其倒车时与他人停放的车辆发生碰撞,后因赔偿事宜他人报警。经检测,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1.41mg/100mL。

  处理结果:2024年2月,蔡某某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意见》规定,醉驾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一般不适用缓刑。王某某、蔡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相似,在《意见》实施以前,王某某可适用缓刑,按照新规蔡某某则不适用缓刑。而在本案中,影响蔡某某适用缓刑的情节不止“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蔡某某“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上述情节均为《意见》规定的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意见》在保持惩治醉驾力度不减的同时,通过总结执法司法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了醉驾处理的方式方法,做到了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既有温度又不失威严。那么除此之外,《意见》还有哪些重点需要我们关注呢?

  一、从重处理的情形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二、从宽处理的情形

  (一)自首、坦白、立功的;

  (二)自愿认罪认罚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

  (四)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四、判处罚金的依据

  《意见》第十五条 对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醉驾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起刑点一般不应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的罚款数额;每增加一个月拘役,增加一千元至五千元罚金。

  饮酒一分醉,驾车千万险,酒后驾驶不仅危害自身、祸及家庭,更是严重威胁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此,我们提醒广大驾驶人员,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时刻紧绷安全之弦,珍爱生命,拒绝酒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