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某日,颜某在家中喝了几两白酒后要外出办事,便开着自己的小轿车出门,驾驶途中颜某感觉自己喝多了头晕,准备将车停靠在路边休息,结果不小心车轮掉进排水沟里,被巡逻的民警发现。经鉴定,颜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秭归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颜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系初犯且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经过公开听证,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颜某被不起诉,是否意味着他不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吊销其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但秭归县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审查时发现,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对颜某作出了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颜某已经被吊销驾驶证,是否意味着他已经受到了应有的处罚呢?并不完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3年12月共同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二十条,“醉酒驾驶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显著轻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给予行为人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据此,秭归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秭归县公安局随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湖北省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颜某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对颜某的行为提出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意见,这个过程叫做“行刑反向衔接”,其目的就是要加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打破“不刑不罚”怪圈。自2023年7月最高检印发《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以来,秭归县检察院健全内部联动协作、外部沟通交流机制,由行政检察部门对本院不起诉的案件逐一审查,发出检察意见41份,全力消除追责盲区,特别是对类似颜某醉酒驾驶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不仅看“罚了没”,还看“罚漏了没”“罚对了没”,确保罚当其错,不枉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