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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门口” 检察院 | 滥伐林木,“砍运收”一网打尽

【字号:    】        时间:2024-07-08      

  近日,秭归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肖某某和梁某某三人分别以滥伐林木罪、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提起公诉,该案在秭归县屈原镇漆树坪村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邀请了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干部及附近村民旁听。

  秭归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李某某以修建羊圈的名义办理了允许采伐林木30株、立木蓄积24.59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但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拿证后共计砍伐林木154株、立木蓄积126.23立方米,被滥伐林木124株、立木蓄积101.64立方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的妻子)驾驶小型运输车将滥伐的立木蓄积85.985立方米的林木出售给被告人梁某某。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犯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梁某某未认真核实李某某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的数量和方量,明知是滥伐的林木却予以收购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过审理,法庭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并采纳了量刑建议,当庭做出判决。

  滥伐林木案件在农村中较为常见,而大多数当事人皆是因不懂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知识而致犯罪,故公诉人当庭以案释法,从滥伐林木罪的犯罪构成、如何依法合规的采伐林木、充分认识保护生态资源的重要性等方面,多角度全方位的对旁听村民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大家纷纷表示,以后一定要遵纪守法,依法采伐林木,保护自然资源,从而实现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的美好愿景。

  近年来,经过各种普法宣传教育,不少群众已经认识到不可以随意采伐林木,否则将有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但是对于运输、收购滥伐的林木却缺乏一定的认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也构成犯罪。

  广大群众、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无论是采伐还是运输、收购木材,都需要相应的证明文件,即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运输许可证,无证砍伐将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运输无合法来源的林木可能构成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收购无合法来源的木材有可能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