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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的惩罚”之故意伤害罪

【字号:    】        时间:2024-07-15      

  “检察官,我愿意认罪认罚,当时我是一时冲动才动手的,我现在很后悔......”作为检察官,总能听到犯罪嫌疑人迟到的悔悟,因琐事产生的纠纷,往往从口角相争演变为暴力伤害,逞一时之勇,得一世之悔。

  下面跟检察官一起看几起真实案例,了解一下“冲动的惩罚”之故意伤害罪。

  案例一:挪车“挪出来”的伤害案

  2023年8月某天,被害人甲为将夏橙装车,联系犯罪嫌疑人A挪动其停放在路边的车辆。A到现场后与甲发生争吵,A用拳头殴打甲面部致其摔倒,随后二人发生肢体冲突相互抓打,在此期间甲头面部、手部均有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其综合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A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1年。

  案例二:洗碗“洗出来”的伤害案

  2023年8月,被害人乙因其女儿帮犯罪嫌疑人B洗碗心生不满,便辱骂B并执瓦片砸向B的院子。二人互相对骂,并持啤酒瓶、瓦片、砖头等物互掷,乙倒地后,B端起花盆砸中乙身体,致其受伤。经鉴定,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B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三:“一头猪”引发的伤害案

  2024年1月,被害人丙经人介绍,请犯罪嫌疑人C联系购买一头生猪并宰杀。在宰杀生猪过程中,丙因生猪重量和出肉率问题心生不满、埋怨C并与其发生争执,C用拳头击打丙的头、面部,用脚踢其腿部,丙继续埋怨,C便持一把剔骨刀刺伤丙背部。经鉴定,丙的综合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C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上述案例均是由“小事件”引发的“大案件”,有人逞一时口角之快,有人一时冲动拳脚相向,殊不知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的,即可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伤害后果不同,分为轻伤、重伤与伤害致人死亡三种情形。

  2024年1至6月,秭归县检察院共办理故意伤害案15件,案件多发于邻居、朋友、合作伙伴之间,秭归县检察院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基本价值追求。

  一是坚持依法办案全面审查、分析案件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态度、赔偿和解等情况,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准确判断起诉必要性并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

  二是推进矛盾化解强化对当事人释法说理,听取双方诉求,结合矛盾纠纷的起因、争论焦点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治宣讲、法治教育,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多元司法救助,有效推进轻罪案件的矛盾化解,修复社会关系。

  三是融入社会治理从案件中抽丝剥茧,全方位剖析“民转刑”案件发生的原因,除当事人主观过错外,认真查找案件中反映出的社会治理问题,在依法办案同时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检察监督开展诉源治理,制发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推动相关单位加强矛盾纠纷化解、提升基层治理水平,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规范一方”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