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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拒不认罪 零口供起诉获判

【字号:    】        时间:2024-09-06      

  家中的现金、首饰不翼而飞,只因犯罪现场没有视频监控,有过多次盗窃犯罪前科的犯罪嫌疑人,意图以零口供脱罪,秭归县检察院检察官以完善证据体系为抓手,全面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最终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2024年7月的一天,被害人报案至秭归县公安局,称家中的现金和首饰被盗,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通过街道视频监控研判,锁定了张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将案件移送秭归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我什么都不知道,你们自己去看。”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接受讯问时拒不认罪。面对零口供,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善证据链。以张某某车辆轨迹为突破口,发现其多次来到一家典当行,侦查机关在该典当行查获了被害人的被盗黄金首饰。同时,经过典当行老板的辨认,及双方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确认了张某某多次向典当行出售黄金首饰的事实。据此,检察官认为,案件的证据已经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张某某多次盗窃的犯罪事实。秭归县检察院以张某某多次盗窃起诉至秭归县法院,日前,秭归县法院以张某某有多次盗窃前科,属于累犯,且拒不认罪,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零口供’不是犯罪分子的护身符,客观证据也会‘说话’。”检察官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