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吴玲雯)生活中,一些“小偷小摸”之人自作聪明将盗窃目标锁定为几十块、几百块的财物,自以为盗窃数额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就能“逍遥法外”,可事实并不如此。
案件一
曾有一次抢劫、两次盗窃前科的男子周某某,刑满释放后在秭归县茅坪镇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通过留意坝头公园小吃街店铺门窗的缝隙、使用老虎钳等工具盗窃了三家店铺的若干火腿肠、啤酒、卫生纸等物,最后更是偷盗了两辆二轮踏板摩托车。目前,该案已提起公诉,周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两千元,还要退赔4名被害人经济损失1171元。
案件二
宋某某在秭归县沙镇溪镇内先后十四次盗窃某公司的地脚螺栓、水管、铁板、钢管等物品,并将部分物品出售给废品回收站获利约1200元,未出售的货物经鉴定价值约为500元。目前,该案已提起公诉,宋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两千元。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是典型的数额型犯罪,需数额较大才能入刑,但刑法有以下补充说明: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的情形下,即使每次盗窃金额未达数额较大,行为人仍然构成盗窃罪。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盗窃金额再小,也是违法,两年内盗窃三次及以上,则是犯罪。莫因一时贪念,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给人生留下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