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宝贵的生态价值,随意抓捕会破坏生态平衡,影响生态系统稳定和健康。但总有人贪图“舌尖上的野味”,有人看到这类不法商机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近期,秭归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蛇的案件。
案件回顾
2023年6月至2024年6月间,被告人马某某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告人鲁某某、杨某成及周围村民手中收购捕获的王锦蛇、黑眉锦蛇、乌梢蛇等野生蛇,贩卖给被告人周某某、瞿某某、杨某等人,后出售给他人食用,获取赃款15万余元。马某某被判处期徒刑一年。
2023年6月至2024年6月间,被告人周某某以贩卖给他人食用为目的,通过让被告人马某某利用宜昌至岳阳的客运班车托运及自己驾车在途中交接转运的方式,向马某某收购野生蛇、麂子等陆生野生动物达20余次,收购价格合计9万余元,其中收购野生蛇达8万余元。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2024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瞿某某以贩卖给他人食用为目的,先后4次驾车从恩施到秭归找被告人马某某收购野生蛇,支付马某某购蛇款合计7万余元。瞿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2023年6月至2024年5月间,被告人杨某成以贩卖给他人食用为目的,通过向村民王某某等人非法收购野生蛇和自己猎捕野生蛇的方式,共向被告人马某某出售野生蛇13次,合计得赃款1万余元。杨某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23年8月至2024年6月间,被告人鲁某某以贩卖给他人食用为目的,通过向村民韩某某等人非法收购野生蛇和自己猎捕野生蛇的方式,向被告人马某某出售野生蛇15次,合计得赃款1万余元。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24年6月12日晚,被告人杨某以食用为目的,经事先与被告人马某某联系,驾车到秭归县城与马某某见面交易野生蛇,收购价格1万余元。杨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2023年6月至2024年6月间,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被告人马某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是为了贩卖给他人食用,受马某某之邀为其提供人力、称重、储存场所等帮助,收取马某某支付的工钱0.35万元。张某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本案查获的338条野生蛇中,130条活体王锦蛇、18条活体黑眉蛇和184条活体乌梢蛇均已交秭归县森林资源发展保护中心放生,6条乌梢蛇死亡。办案过程中,检察官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每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行为性质进行梳理,准确案件定性。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不断对七名被告人进行法治教育,充分释法说理,其中三名被告人从最初的拒不认罪到起诉前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办案中积极运用“司法办案+生态修复”的模式,被告人周某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自愿认购3600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购买秭归县林业碳票34余吨,以替代履行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管是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穿山甲、狼等动物,还是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猫头鹰、野生蛇等“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都受国家重点保护,任何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上述案件涉案人数众多,其中包含专门收购、贩卖野生蛇的人员,自己猎捕、找他人收购再贩卖的人员,明知他人贩卖野生蛇仍为其提供人力、场所等帮助的人员,而上述人员无一逃脱法律的惩罚。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爱护野生动物,拒绝非法猎捕、食用、买卖,切勿以身试法,触犯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狩猎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