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搭乘“顺风车”或顺路搭载亲友同事的现象再平常不过,但是如若在搭载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员伤亡,好心搭载他人的驾驶人是否需要为事故担责呢?
相关案例
2024年4月,王某家中办葬礼,众多亲朋好友赶来参加。王某在驾驶汽车送葬途中,遇见亲戚一行人沿村路慢行,遂邀请四人上车共同前往目的地。在驾驶至一上坡回头弯时,因操作不当爬坡失败,车辆后溜并侧翻至道路外山沟,造成车上一名乘客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他乘客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认定,王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无独有偶。2024年7月,陈某驾驶小轿车去亲戚家做客,返程时搭载四名亲属,在行驶至一乡村公路上坡急弯处时,操作不当致车辆后溜并侧翻至坎下公路,事故造成车上一名乘客死亡,陈某及另外三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公安机关认定,陈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以上案例,均为驾驶人在搭载他人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造成搭乘人意外伤亡。那么,此类事故发生后,好意搭载的驾驶人是否该对伤亡的搭乘人进行赔偿呢?我们可以在《民法典》中寻找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条规定就是机动车事故“好意同乘”原则。
“好意同乘”就是我们常说的“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接受他人的搭乘请求,或者主动邀请他人乘坐自己车辆的行为,亦即日常生活中的无偿“搭顺风车”行为。这种行为通常发生在亲戚、朋友、同事或邻居之间。
“好意同乘”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征:
一是无偿性,驾驶人必须是一种无偿搭载行为,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
二是合意性,即同乘人的搭乘行为是驾驶人同意的,包括驾驶人主动邀请和同乘人提出后驾驶人允许;
三是搭乘性,驾驶人是为了自己的目的行驶,同乘人的目的地恰好与驾驶人的目的地一致或其中某条路径一致而顺路搭乘。
因而,“好意同乘”属于好意施惠,是一种情谊行为,而非民事合同行为,故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
在以上两起交通肇事案中,王某、陈某均因车辆操作不当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对事故发生构成过错,属于过失犯罪,因此,可适当减轻其责任。若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存在无证驾驶、醉驾、飙车等危险行为,则可能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不能减轻责任。所以,驾驶人即使是好意搭载,对搭乘人生命财产的安全注意义务并不会因无偿搭载而免除,还应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检察官提醒
春节将至,走亲访友、亲朋好友聚会增多,“搭便车”的情况不可避免。农村地区地形复杂,行车安全尤为重要,因此,出行时要尽量选择驾驶经验丰富的人员驾驶。驾驶人在无偿搭载他人时,对乘车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仍负有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无论是驾驶人还是搭乘人,都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谨慎乘车,平安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