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我认识你,这次我就偷了100多块钱,又被关进来了。”审讯室里,这张“熟悉”的面孔在看到检察官时羞愧地低下了头。2005年以来,郑某某曾6次因犯盗窃罪、1次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日前再次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逮捕。
其中,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郑某某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2起,窃得现金、首饰价值7784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满释放后,2023年6月,郑某某又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窃得现金6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再次刑满释放后,郑某某并没有改过自新、踏实工作,2024年8月,在秭归县茅坪镇郑家花园居民点,发现二楼一间房门未锁,便又管不住自己贪婪的手,乘空进入室内,将卧室衣柜里女士挎包内约100元的现金盗走。
“郑某某,2023年你因入户盗窃已被判处过刑罚,虽然涉案金额只有60元,但依然构成盗窃罪,这一次你不思悔改,再次犯下同样的错误,你要知道,虽然这两次入户盗窃数额都不大,但这种行为不仅直接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更是破坏了其住宅安宁,降低了公民的安全感,扰乱了社会秩序。加之你因犯盗窃罪才刑满释放,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你一定要好好从思想行为上进行改造,以后找一份正当的工作养活自己,不再做这类小偷小摸的事情。”讯问过程中检察官对郑某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2024年10月31日,秭归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勿以恶小而为之,“小偷小摸”不可取。很多人误以为自己盗窃数额不大,可能不会被发现,不涉及违法犯罪,其实不然。本案中郑某某两次因入户盗窃被判刑,数额仅为60元、100元。本院之前办理的枚某某多次盗窃案,枚某某两年内先后五次在超市服装区盗窃衣物,价值845元,被县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宋某某多次盗窃案,宋某某利用自己在公司上班之机,两年内14次盗窃公司水管、铁板、方形钢等物品并出售,涉案金额约1900元,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元。
相信大家看完上述案件,一定懂得了“小”偷也是偷,两年内盗窃三次即构成犯罪,入户盗窃即构成犯罪,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也构成犯罪。守法从每一件小事做起,切莫让“小贪念”毁掉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