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素的正义感告诉我们,偷别人的东西是违法犯罪,但有时候,偷“自己”的东西,也会构成犯罪。日前,秭归县检察院就审查起诉了这样一起偷盗自己车辆的案件,最终,当事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32岁的小张长期在外承包工程,因资金短缺、经营困难,小张便将自己的小轿车质押给某汽车销售公司经营者小李,并向其借款2万元,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及车辆变卖委托书,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小张若逾期未还,小李有权将债权进行转让。
很快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小张却拿不出钱来,于是小张又找小李办理了延期。等到了延期还款期限,小张还是没有钱还款。小李多次找小张催要,表示如果不能按时还款,就将小张的车辆变卖,此时的小张担心自己的车子被小李卖掉,竟萌生了将车辆偷回来的想法。
一天凌晨,小张带上备用钥匙,找到了自己质押车辆停放的位置,用备用钥匙将小轿车门锁打开,拆除方向盘上的锁具后将汽车开走。因担心小李找上门来,于是连夜将车开到了贵州。次日一早,小李发现车辆不见了,通过查看监控发现是小张将车辆开走了,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小张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退赔了被害人小李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偷“自己”的车,算盗窃吗?
本案中,小张作为案涉车辆的所有人,将车辆质押给小李取得借款,车辆所有权虽未改变,但小李在质押期间对车辆享有合法的占有权,在小张逾期未赎回车辆时,小李有权依法处理车辆并优先受偿。小张明知车辆已由他人合法占有、使用,仍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车辆盗取,侵犯了质权人对质押物的合法占有及所享有的质权,具有盗窃的故意和行为,构成盗窃罪。
检察官提醒
当自己所有的财物处于他人合法占有期间时,财物所有人对财物拥有的权利并不完备,这时盗窃自己的财物就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本案中的小汽车虽然属于小张所有,但车辆已经质押给小李,小张已丧失对车辆的实际控制,小李作为质押权人合法占有该车辆。在特定情况下,即便是登记在个人名下的财产,也不一定就是“自己的财产”,不可随意想拿就拿、擅自处置。日常生活中,要常怀敬畏之心、绷紧法律之弦,善用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切勿因一时“想当然”的贪恋或冲动,触犯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