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琐事争执不下,酒后失态借故生非,看似寻常的纠纷若被失控情绪裹挟,极易冲破法律底线,酿成伤人害己的苦果。
邻里纠纷酿轻伤 检察履职促和解
2024年10月25日,村民吴某甲与吴某乙因房屋修缮问题发生口角,争执迅速升级为肢体冲突。过程中,吴某甲猛踢吴某乙臀部,致其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2025年1月3日,案件移送至秭归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秉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理念,一方面,全面细致审查证据,深挖案件细节。针对被告人吴某甲对伤情提出的异议,依法启动补充侦查程序,联合多家专业鉴定机构复核取证,出具权威伤情意见,夯实定罪量刑证据基础,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罚当其罪。另一方面,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着力化解矛盾根源。检察官多次组织调解,深入案发地开展“家门口的听证会”,邀请族老、乡贤组成听证团,从情感纽带、法律责任等多个维度释法说理,督促被告人吴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合理医疗费用。同时,耐心做好被害人吴某乙情绪疏导与法律解释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矛盾化解。
2025年5月12日,秭归县检察院依法以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处吴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酒后滋事伤无辜 精准定性惩犯罪
2024年10月27日,被告人姜某在某乡镇一农庄就餐饮酒时,与同桌人员发生口角。情绪失控之下,姜某竟从自己车上取出一根钢管,并上前无故用脚猛踹正在饭桌旁打扫卫生的被害人颜某,造成颜某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
“本案的关键在于准确定性。”承办检察官表示。经审慎审查,查明姜某系在公共场所酒后借故生非,其殴打对象具有明显的随机性,行为方式粗暴无理,主观上出于逞强耍横、发泄情绪。这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要件。为精准把握案件性质,检察官组织部门内部深入研讨,并与侦查机关召开联席会议,进一步厘清事实脉络与法律适用。最终明确,姜某的行为区别于一般故意伤害,其行为特征表现为对象的随机性、动机的藐法性,而故意伤害罪则具有明确的、针对特定个体的身体伤害故意。
2025年3月14日,秭归县检察院依法以姜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检察官警示:拳头非解药 理性是良方
上述案件,皆因行为人一时冲动未能克制,由小摩擦、小口角演变为暴力犯罪,最终导致他人身体受创、自身身陷囹圄、家庭蒙受阴影的“多输”局面,教训深刻。秭归县检察院郑重提醒广大群众:
1、三思后行,克制为先:遇矛盾纠纷,务必保持冷静理性。拳头从来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暴力只会让事态恶化,代价惨重。学会换位思考,尝试沟通协商。
2、善用外力,依法维权:当自行协商困难时,应积极寻求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或专业调解机构的帮助。对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务必通过报警、诉讼等合法途径理性解决。
3、敬畏法律,远离暴力:时刻绷紧法治之弦,深刻认识暴力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饮酒更需自律,切勿让酒精成为冲动的催化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