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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监督 不让精神病人成“法外狂徒”

【字号:    】        时间:2024-07-10      

  近年来,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事件频发,给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安全隐患,2024年1月,我县即发生了一起精神病人故意伤害他人案件。涉案人员因产生幻听,认为楼上邻居对自己进行辱骂,便持刀前往邻居家中将邻居砍伤。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立即采取保护性措施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该涉案人员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精神疾病发作期,无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2024年4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我院,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该涉案人员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须采取强制医疗措施,遂依法向县法院提起强制医疗申请。2024年5月,县法院依法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强制医疗程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特别程序,是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进行人身限制的一种社会防卫措施。一方面通过专门的医疗机构给予精神病人积极治疗,保证其自身安全,帮助其尽快恢复健康、减轻痛苦;另一方面通过限制人身自由,对其予以约束控制,防止其再度危害社会,最大程度保障其他公民人身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为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实效,确保强制医疗工作依法有序开展,近日,秭归县检察院干警来到秭归博德精神病医院,对我县在册强制医疗对象的具体执行情况进行检察监督。

  检察干警通过查阅被强制医疗人员的住院病历、日常的治疗情况、诊断评估意见等资料,核实收治手续是否齐全、治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定期进行诊断评估等情况,同时,与该医院负责人谈话,深入了解被强制医疗对象的交付执行、治疗、解除等基本情况,确保强制医疗执行活动依法规范进行。

  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的执行进行检察监督,是推动社会治理的需要,也是规范强制医疗执行工作,促进患者恢复生活功能、回归社会的需要。下一步,秭归县检察院将持续加大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法院、强制医疗机构的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形成各负其责、各方参与的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工作格局,为助力基层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检察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