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社会共识,深入人心,但仍有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更甚者,试图通过二次饮酒掩盖酒驾事实。这种“小聪明”不仅不能逃避罪责,相反,混淆视听,逃避、阻碍检查,将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近日,秭归县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典型醉酒危险驾驶案件。
2025年8月某日,余某某在餐馆与朋友聚餐饮用约2两白酒及1瓶啤酒后,驾驶摩托车回程,途中发现交警设卡检查,遂掉转车头企图逃避检查。现场民警指挥示意其停车,余某某加速逃离,致使民警被其车辆所系货物捆绑带拖拽倒地,身体多处受轻微伤。然而余某某并未停车,仍继续驾车逃跑,后将车辆藏匿在某小区,步行前往朋友家中。为制造事后饮酒的假象来逃避法律追究,余某某竟在朋友家中再次饮用白酒。当晚,民警查获车辆并与余某某取得联系,将其带至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接受调查,经进行呼气酒精量检测,结果为99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4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经审查发现,余某某到案后,拒不承认第一次饮酒的事实,经办案人员耐心宣讲教育后,才承认第一次饮酒以及拒不承认是为了掩盖驾驶前饮酒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血液中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没有十五种从重处理情节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余某某酒后驾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虽为106.48mg/100ml,但其遇到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驾车逃跑逃避检查,属于“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从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强行逃跑将警察带滚摔倒致轻微伤,属于“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从重情节,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一般不适用缓刑。
2025年11月,秭归县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余某某提起公诉,秭归县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检察官提醒:醉驾被查,千万别跑。驾驶员饮酒后遇到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有配合检查的义务,千万别因一时不理智选择逃避、阻碍检查,更不能为逃避追究二次饮酒。法律不会因“小聪明”网开一面,唯有杜绝酒驾、配合执法,才能守住生命安全的法律红线和家庭幸福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