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是借款,不是诈骗!”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仍在狡辩。“被害人因什么原因将钱打给你?”“你拿了钱之后用到什么地方了?”……然而,面对检察官一连串的质问,他的谎言被逐一击破。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24年5月,李某某偶然与郑某结识,在交谈中谎称自己有特殊渠道能低价购买香烟,还“大方”赠送一条以博取信任。看到李某某朋友圈里“生意兴隆”的假象,郑某信以为真,随后在李某某的诱导下,陆续转账10万余元用于“购买低价香烟”和“合伙做松菌生意”。然而,钱一到手,李某某便原形毕露。他既不购买香烟,也不开展生意,反而将钱款用于还债和挥霍。面对郑某的多次催讨,李某某玩起“失踪”,最后迫于压力才补写一张欠条,但始终未履行还款承诺。郑某无奈报警,2025年2月,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为何“欠条”救不了他?
案件移送至秭归县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李某某既无购买香烟的渠道,也未实际经营松菌生意,完全是通过虚构事实骗取郑某钱财。尽管事后出具欠条,但钱款用途与承诺完全不符,且故意失联逃避责任,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暴露无遗。
“出具欠条只是拖延手段,不能掩盖诈骗的本质。”检察官指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李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025年5月,秭归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25年7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