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时糊涂害人害己,现在后悔也来不及了……” 法庭上梅某痛哭流涕。近日,由秭归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恶意纵火案,犯罪嫌疑人梅某为泄私愤,罔顾公共安全,放火点燃他人经营的餐馆,其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25年1月,梅某因工作原因与某餐馆经营者发生纠纷,心中怒气难平,被怒火冲昏头脑的梅某,竟在深夜时分返回餐馆,将易燃物品倒入店内并点燃。火势迅速蔓延,导致餐馆内装饰装潢、厨房厨具、空调冰柜等财物严重损毁,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0余万元,熊熊火焰更严重危及餐馆楼上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万幸路人及时发现并报警,消防部门全力扑救,才避免了人员伤亡的惨剧。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梅某,其到案后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检察官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梅某为泄私愤故意纵火,其行为已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梅某因个人恩怨实施纵火行为,不仅造成较大财产损失,还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即便未造成人员伤亡,其行为仍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处。鉴于梅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建议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庭审现场,梅某当庭流下悔恨的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