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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结婚留隐患 检察监督促整改

【字号:    】        时间:2026-03-26      

  近日,秭归县检察院成功监督纠正一起冒名顶替办理结婚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督促民政部门启动撤销错误婚姻登记程序,切实化解当事人生活经营中的实际难题,维护了婚姻登记管理秩序。

  2003年,杜某经人介绍与18岁的小芳(化名)相识,二人迅速确立恋爱关系并共同生活。2004年小芳怀孕,眼看孩子即将出生,因小芳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法办理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户口登记也因此受阻。情急之下,二人商议后借用小芳姐姐小燕(化名)的身份证、户口簿等信息,由杜某与小燕的身份信息办理了结婚登记。登记后,杜某与小芳依旧共同生活,还携手经营了一家小店铺,一晃二十余年。

  2025年,杜某因店铺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却因婚姻登记系统中配偶信息为小燕,与实际共同生活的小芳身份信息不符,贷款申请未能通过。为解决这一问题,杜某先向民政部门申请更正婚姻信息,民政部门以事实不清为由未予办理;杜某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原有结婚登记,却因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未被立案。多方求助无果后,杜某与小芳来到秭归县检察院寻求法律帮助。

  接到申请后,秭归县检察院第一时间启动调查核实工作,通过询问杜某、小芳、小燕等相关当事人,走访辖区基层组织,调取户籍底册、婚姻登记档案等相关资料,全面查清了杜某与小芳冒名小燕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调查过程中还发现,小燕早在 2001年就已在外地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因当时婚姻登记相关信息尚未实现全国联网互通,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构未能发现该情况,错误为杜某与小燕办理了结婚登记,造成小燕存在两份登记记录。

  为依法纠正该起错误的婚姻登记行为,秭归县检察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向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一方面督促其依法撤销杜某与小燕的错误结婚登记,另一方面提醒其加强与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协同联动,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婚姻登记审核把关能力,高效妥善处理此类历史遗留问题。目前,县民政部门已依法启动该错误婚姻登记的撤销程序。

  检察官提醒

  婚姻登记具有严格的法定性和严肃性,男女双方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在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前提下,通过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在信息化建设尚未完善的时期,部分人员因未达法定婚龄、身份信息不符等原因,采取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婚姻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构受当时条件限制难以及时发现。此类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婚姻登记管理秩序,还可能掩盖拐卖妇女、骗婚、重婚等违法犯罪行为,更会给当事人各方埋下多重法律风险。

  对被冒名者而言,可能无端背负 “已婚” 甚至 “重婚” 的登记记录,不仅会影响自身婚恋自由,在办理房贷、户籍迁移、婚姻登记等各类业务时也会遭遇阻碍;对冒名办理登记的当事人来说,即便与他人实际共同生活多年,因婚姻登记的主体信息错误,其婚姻关系无法得到法律保护,一旦双方产生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民事纠纷,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检察官在此提醒,若发现自身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办理结婚登记,或发现伴侣存在冒用他人名义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要及时向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反映维权;同时,公民应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信息,切勿随意出借、泄露,从源头避免因身份信息被冒用引发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