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秭归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宣判。被告人郑某某为获取高额报酬,明知他人可能利用其银行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办理并提供多张银行卡协助转移赃款,最终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案再次警示,切勿因一时贪念,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人”。
轻信“高薪兼职”,赴京津沦为“工具”
2025年3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在微信兼职群中结识昵称“李先生”的上家。对方以“从事证券业务,需借用银行卡”为名,许诺提供银行卡完成一个“项目”即可获得9000元的高额报酬。在利益驱使下,郑某某按照指示前往北京,使用上家提供的虚假证明材料,辗转多家银行开办了4张银行卡。 随后,“李先生”指挥郑某某转赴天津。在一民宿内,郑某某将其名下4张银行卡及配套的网银密码、U盾等,悉数交给“李先生”派来的业务员,供其使用操作。不久,其工商银行卡收到一笔高达40万元的转账。在业务员的指挥和郑某某的全程陪同下,这笔资金通过网银跨行转账、兑换美元汇至境外、支付宝扫码、ATM机取现等多种方式被快速转移、套现。郑某某从中非法获利4327元。3月21日,郑某某在离津列车上被公安机关抓获。
精准定性,明确“帮信”与“掩隐”的界限
公安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 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隐罪) 两罪将郑某某移送审查起诉。我院承办检察官经细致审查,结合全案证据与最新司法精神,对罪名认定进行了精准研判。承办检察官认为,郑某某的系列行为核心是“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且支付结算金额已达20万元以上的立案追诉标准,情节严重,依法应以一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认定精准把握了法律适用标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025年12月12日,秭归县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郑某某依法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
天上不会掉馅饼,租售“两卡”是陷阱! 任何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的行为,都可能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涉嫌违法犯罪。广大市民朋友务必提升法律意识和防范能力,切莫被“轻松快钱”的幌子所迷惑,坚守法律底线,远离“帮信”犯罪,不做犯罪分子的“帮凶”。